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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1-08-11   发布机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9月24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7月4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印发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启动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第一章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制定《资阳市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第六条到第七条明确了垂钓区域和时间。第三章包括第八条到第十六条,明确了垂钓行为管理。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了各单位或机构的职责分工。第五章第十八条明确了相关违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实行的时间问题。核心举措:第二章第六条到第三章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垂钓区域范围、时间、行为管理规定及禁止行为。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天然水域范围内进行垂钓的单位、个人。严禁单位、个人在本区天然水域组织经营性垂钓活动。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垂钓人员应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垂钓行为。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天然水域:指沱江河、九曲河、阳化河、黄泥河、球溪河、孔子溪、蒙溪河、祥符寺河、小院河、清水河、小阳化河、中和场河、丹山河、大佛寺河、徐堰河等雁江区内所有天然河流。垂钓:指使用钓竿、钓线、鱼钩等组成钓具,利用鱼饵、拟饵、光诱或空钩锚鱼等方式捕捞水生动物的行为。禁钓期范围: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禁止在雁江区所有天然水域垂钓作业。管理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雁江区人民政府。
三、制定依据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要求:借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利契机,把加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后的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农发〔2021〕6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出台本地区垂钓管理办法。在征求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雁江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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