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背景
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部署,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78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出台了本方案。
二、划定方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
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县城建成区和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居民聚集区为禁养区;学校周边 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全县20条主要河流主河道两岸水平距离50米陆域范围内为禁养区(不足5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核心区为禁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其他
(一)如国、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禁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方案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修订时,相应标准的技术规范引用其最新版本。
(二)本方案中所引用的需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集镇等)有调整的,相应禁养区自动调整。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每 5 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