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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0-02-28   发布机构: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解读

 

一、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背景

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部署,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78号)进行了优化调整出台了本方案。

二、划定方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划定。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区域

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为禁养区县城建成区和镇政府所在以及居民聚集区为禁养区学校周边 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全县20条主要河流主河道两岸水平距离50米陆域范围内为禁养区(不足5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核心为禁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四、其他

(一)如国、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禁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方案引用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修订时,相应标准的技术规范引用其最新版本。

(二)本方案中所引用的需特殊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城市、集镇等)有调整的,相应禁养区自动调整。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每 5 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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