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原(乐府办发〔2014〕62号)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现行有关招标人负总责的原则规定,招标文件不再实行初审、联审、复审,因此,原文件与现行制度不相适应。同时,为了解决项目审批时间过长,群众少跑路,本着“放管结合、提高实效”的原则,修改并制定了《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
(四)、《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资府发〔2012〕10号)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报批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之前,填写项目决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上报审定。
1、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1)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2)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3)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维修项目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中介服务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4)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2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审定或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于投资金额大、影响面宽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县领导审签同意,业主单位凭签章完毕的《项目决策审批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2、项目投资变更程序:
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核查评估,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变更必要性进行论证。由业主单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签字认可。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部门,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签署明确审查意见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工程联审意见,填写好《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报县政府审定。
项目投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对投资变更进行管理。
(1)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2)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3)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4) 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5)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6)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变更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7)项目业主按获得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及工程款增加(减少)额组织实施。如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还应办理追加投资计划批复文件。调整设计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投资变更审批程序的,县审计局在审计时不得纳入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四、需说明二个问题: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将同一项工程进行拆分。
(二)、新增工程投资达到比选或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外,其余一律报县政府审定后,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四、政策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17年10月31日施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