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部令37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4〕28号)文件精神
二、规划目标
为充分调动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强化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推动全县养老事业不断发展,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4〕28号)精神,原则同意县民政局所提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580元,一般人员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38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保险依据相关政策按规定办理。若今后村(社、区)干部工资标准调整,将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一并纳入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