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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7-07-10   发布机构: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调整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部令37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428号)文件精神

二、规划目标

随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我县2013年制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工作人员的生活所需,严重制约着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为加强敬老院日常管理,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

  • 主要内容

为充分调动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强化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推动全县养老事业不断发展,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资府发〔201428号)精神,原则同意县民政局所提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方案。乡镇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580元,一般人员工资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380元,从201711日起执行,有关保险依据相关政策按规定办理。若今后村(社、区)干部工资标准调整,将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一并纳入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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