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发〔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乐至实际,制定本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部门
1、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对城市规划管控区域内农村村民修建住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包含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原则、农村村民申请修建农房的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农村村民申请建房面积标准、农村住房设计标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选址标准、部门职责分工、法律责任等内容。
1、每户村民在农村集体土地内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对符合规定确需进行农房建设的,依法进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
2、应注销其宅基地使用权并由村集体收回情况:
(1)已批准实施的聚居点改造,统一建造新房后,已迁入
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2)以欺骗方式骗取批准或转让宅基地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3、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新建农房:
(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2)将原农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3)将原农房改作生产经营性用房的;
(4)原有农房在征地拆迁安置时已按规定进行了补偿安置
的;
(5)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有住房未拆除交原集体经济组
织的;
(6)夫妻双方一方拥有宅基地的;
(7)依法已继承、受赠或以其他方式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内
住房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申请新建农房的其他情形。
4、用地面积具体标准
(1)户籍人数≤3 人的,用地面积≤90平方米;户籍人数为 4 人的,用地面积≤120 平方米;户籍人数≥5 人的,用地面积≤150 平方米。
(2)对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及服刑(不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通过村级组织作出说明后可申请计入建房人口数。
5、村民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管: (1)3 层及以上的; (2)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及以上的; (3)6 米跨度及以上的。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施工作业安全及质量安全负责。除以上三种情形外,村民建房可委托农村施工人员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6、凡异址新建后应拆旧退出旧宅基地的,农户应书面承诺;自行拆除复耕并交还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社)监督落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新建农房:
四、农村村民申请申请修建房屋的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新建农房:
(1)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房的村民;
(2)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以分户为由申请
宅基地的;
(3)异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其原
籍原宅基地房屋已拆除复耕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4)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的,原房产无法分割,
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新建农房的。
2、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申请原址改、扩建农房:
不影响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和符合城乡规划的,可以按
规定申请在原址改建;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确需扩建的可以申请原址改扩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异址新建农房:
(1)原宅基地属危岩、滑坡等自然灾害的;
(2)受交通运输、水务、电力等部门控制红线约束无法原
址翻建改建的;
(3)因国家征占地需要搬迁的;
(4)因原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因素造成居住生活困难
的;
(5)因规划进入新村聚居点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异址新建农房的
五、农村村民审批管理工作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2、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 讨论,并将申请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5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村规划等,审查时限 5 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同意受理后,即日转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办公室,不同意受理的当面告知其不受理原因。
5、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等,审查后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要求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文物保护、林业、电力等部门的,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6、乡镇(街道)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实地放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经济发展)办公室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8、检查验收。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 2 年内完成建房。农户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