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政府
乐至县政策文件库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乐至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18-08-14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

《关于印发乐至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为深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乐至实际编制《乐至县养殖水域滩涂2017-203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厘清水产养殖现状,依法划定禁止养区、限制养区和养殖区,分类制定不同功能区划的管控措施,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渔业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实现三区界定清晰,措施有力,依法监管的目标。

2030年,乐至县水产养殖面积达14万亩,其中池塘养殖面积2万亩,水库养殖区2万亩,稻田养鱼面积10万亩。

三、编制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底线约束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转调结合的原则;坚持总体协调、横向衔接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本《规划》共分六章,二十节。本《规划》明确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范围,有助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将生态保护与发展生态渔业有机结合,把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渔业作为今后发展的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和严格执法为保障,促进经济、生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禁止养殖区包括乐至县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乡镇等其它公共设施安全区域;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区域为禁养区。禁止养殖区内禁止新增水产养殖面积。位于禁止养殖区的天然河流、水库,可开展人工增殖放流,禁止进行投饵和施肥。限制养殖区包括乐至县县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功能区;乐至县的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规划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内水库禁止开展施肥养鱼。限制养殖区内的池塘、宜渔稻田,限制每亩的养殖规模和产量。限制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养殖区包括池塘养殖区、水库养殖区发展增值渔业(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其他养殖区(稻田养鱼)等。乐至县养殖区内符合规划的养殖项目,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使用药物,养殖生产应符合《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养殖尾水和底泥必须达标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