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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2-01-07   发布机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20〕37号)精神,为切实完善和规范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雁江区实际,制定了《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范围和条件、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实施许可、工作要求、附则共计七章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于雁江区行政区域内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满足条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二)工作职责。明确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区发改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职能负责。

(三)决策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除上述情形外,在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实施许可。依照本办法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审核时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在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应立即办理审批手续,因特别紧急情况开工前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确定为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性,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指导。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并通过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或区财政局结算评审等方式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六)资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工程进度款最高拨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四、工作要求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纪律监督,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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