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
第
10
/
23
页 共
345
条
< 上页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3
下页 >
2022-06-20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2022-06-20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2022-06-20
•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2022-06-2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2022-06-2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不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调查和临床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022-06-20
•
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2022-06-20
•
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违反规定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2022-06-20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2022-06-20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2022-06-20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022-06-20
•
对医务人员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对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2022-06-20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
2022-06-20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2022-06-2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主办:
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