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雁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
第
14
/
23
页 共
345
条
< 上页
1...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页 >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其他未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放射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且限期不改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2022-06-20
•
【办事指南】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主办:
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