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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01   录入:乐至县司法局

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

乐至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司法局)是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行政复议受理及办理

(一)受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办案时限1.简易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普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六、行政复议受理点及邮寄地址

收件人:乐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资阳市乐至县南塔街道千业路68号  

电话:028-23352061 

 

附件1:行政复议流程图

附件:附件1:行政复议流程图(5).docx

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

附件:附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5).doc

附件3: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附件:附件3:行政复议申请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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