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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2-0005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7-25 发布日期: 2022-07-25 文  号: 安府规〔202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安府规〔20224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现将《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2725

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资阳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资阳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 全县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各司其职: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垂钓综合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建立“行刑衔接”机制,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资阳市安岳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经营、销售禁用渔具和垂钓渔获物的交易行为。 

(五)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务、暴力抗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

(六)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驱离,对拒不配合的立即锁定证据,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四条 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各乡镇(街道)要坚持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原则,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娱乐性垂钓活动。 

 

第二章 禁钓期(区)和垂钓区域范围

 

第五条 禁钓期: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县禁钓期为每年31日至630日。

第六条 禁钓区范围:

(一)县境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综合考虑渔业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划定的天然水域禁钓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区域。

第七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期之外、非禁钓区,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均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

第八条 垂钓区范围: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九条 垂钓区范围内,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垂钓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

(三)使用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

(五)使用除蚯蚓外的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

(六)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七)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

(八)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第十一条 严禁在桥梁、输电线路和其他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进行垂钓。

第十二条 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到禁钓品种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误钓小于《四川省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第十三条 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内,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县农业农村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满18周岁的垂钓人员,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巡查人员依法履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8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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