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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2-08-22   发布机构:安岳县人民政府
 

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7月25日,安岳县人民政府印发《安岳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十年禁渔”。为全面落实“十年禁渔”,加强垂钓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和资阳市人民政府相继印发了《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资阳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印发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护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

三、《命令》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20﹞3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资阳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资阳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办法》,为规范我县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提供有法律依据。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禁钓范围、垂钓范围、垂钓管理、法律责任、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天然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垂钓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垂钓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销售禁用渔具和垂钓渔获物的交易行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涉嫌犯罪的垂钓活动等行为。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开展渔业执法,协助乡镇(街道)依法管理垂钓工作。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对违法违规的垂钓行为进行驱离,对拒不配合的立即锁定证据,报农业农村局、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禁钓范围。禁钓期: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我县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钓区范围:县境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综合考虑渔业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划定的天然水域禁钓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钓区域。

(四)垂钓范围。我县除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五)垂钓管理。

1. 垂钓区范围内,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的工具或钓法: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锚(挂)鱼等方式进行垂钓;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进行垂钓;使用鱼枪、弓弩等手段钓鱼、射鱼;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进行垂钓;使用除蚯蚓外的活饵(泥鳅、鱼、虾等)进行垂钓;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进行垂钓。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钓法、钓饵。

3.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到禁钓品种和误钓小于规定的最低可捕标准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4.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5.禁止销售、收购天然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

6.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组织者应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相关制度。

7.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离。

8.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乡镇(街道办)巡查人员依法履职。

(六)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垂钓管理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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