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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3-0001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9 文  号: 资府办发〔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府办发〔20232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资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车辆在通行中因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或因放火、自杀、自焚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引发的火灾,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从其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四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对一般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另行组织调查。

第五条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并全力配合省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调查组由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纪委监委、检察院参加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涉及企业的,可邀请工会参加。

第八条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调查组一般设综合组、技术组和管理组等工作小组;也可根据实际设立其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

(一)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做好调查组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二)技术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发生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技术分析;

(三)管理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一)系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在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特殊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30日,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期限,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间;

(二)灭火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验的时间;

(三)检验、鉴定、复核的时间;

(四)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时间。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二)火灾发生经过和灭火救援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处理建议;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工作要求。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有调查组成员签名。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不签名,但调查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策。批复同意的,相关部门应当按调查报告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应当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结束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和市政府调查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市政府应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估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原调查部门共同实施,可以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加,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九条  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实地检测、资料核查、座谈询问等方式。

第二十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及取得的效果;

(二)责任单位及人员追责情况;

(三)其他应当纳入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自评估工作开始之日起60日内提交市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责任追究情况、评估结论等。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论分为:已落实、未落实、未全部落实。

第二十三条  评估为未落实或者未全部落实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评估组成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调查、评估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及评估工作中,发现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调查人员、评估人员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期间,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112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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