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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3-0001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文  号: 资府办规〔2023〕3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资府办规〔20233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2日

 

 

资阳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水源是指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办法所称市政消防给水设施是指供灭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江、河、湖、水库等天然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消防水源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综合监管。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等。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无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不足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公共区域,应当修建消防水池。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可设置消防取水设施。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接入市政供水管网的消防水源在建设设计时可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

第八条  消防水源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改建。

第九条  消防水源应当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未配套建设消防水源的,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逐步配套建设。

第十条  新建城市道路漏建市政消火栓或者已建城市道路补建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进行验收或抽查,验收或抽查合格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应当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消防水源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消防水源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以及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维护保养。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了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维护保养;未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维护保养。住宅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水源的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查、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消防水源设施完好有效,管道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防水源设施损毁或者接到报修信息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种类、数量、编号、检查和维修情况等。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消防水源检查,将保护消防水源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内容,及时掌握本辖区消防水源建设、变更、完好情况。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供水企业。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消火栓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应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第十九条  政消火栓、公共区域的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维护保养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水源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220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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