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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10382/2023-0000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成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日期: 2023-02-06 文  号: 资高管发〔2023〕8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高管发〔20238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松涛镇、狮子山街道,各分局、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公司:

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26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正向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线索,有效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四川省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意见》(川金领〔20227号)和《资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资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资金领办发〔20227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新区管辖区域内的非法集资举报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的实施,财金局、公安分局、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对高新区管辖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受理部门:高新区财金局、市监分局、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28—26845298028—26825239110;举报邮箱:1163775961@qq.com。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者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或者公布的;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三)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四)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者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最先举报者是指第一个向举报受理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者,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者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或追查涉案资产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同一举报者在资阳市和高新区举报同一案件的,若案件涉及高新区,原则上由高新区负责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者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者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最先受理举报地给予奖励,举报者不重复享受奖励。

(五)为体现公平原则,将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等群体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涉案金额和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后被采用的,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给予举报者5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者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者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给予举报者5000元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已发放的(二)项奖励相应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者2000元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况再次给予举报者5000元奖励。

第九条  高新区举报奖励资金在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接到举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按标准予以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时,若发现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将举报线索上报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组织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财金局根据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安排举报奖励预算资金并拨付资金。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者应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奖励权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现场领取。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及举报者授权委托书代为领取,举报者无法领奖且无法委托他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相关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告知、奖励申请、奖励决定、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内容。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者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者身份、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者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者,违者将被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者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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