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政府
安岳县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岳县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8526322/2021-0004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09-15 文  号: 安府发〔2021〕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府发〔2021〕12号

 

解读地址

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岳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岳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 9月15日

 

 

安岳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全县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服务业工作开展和促进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不包括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公开公正、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申报使用管理体系,使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规模与全县服务业经济发展和县级财力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在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的编制;

(二)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公示、项目实施进度检查、验收等;

(三)负责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会同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和指标下达;

(二)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年度清算和建立资金管理台账;

(四)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根据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由县财政局审核后编入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初预算额度和年度服务业工作重点,制定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在年度内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实施范围和内容、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内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总额不超出当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服务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支持政策,按照《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岳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安府发〔2020〕11号)要求和具体项目签订的有效合同约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产业发展需要,主要支持服务业“3+3”产业体系发展,包括重大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培育、重点品牌建设和重点工作开展,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重点产业。主要包括文化旅游、电商物流和现代商贸3大支柱型产业,健康医养、人力资源和科教服务3大成长型产业。

(二)支持重点项目。主要包括“3+3”产业(含商贸镇、农产品流通网络、农村生产和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等)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柠檬外贸转型升级、鞋服产业外贸转型升级)等重点领域的产业项目、民生项目、试点示范项目和盈利性弱、带动性强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支持项目和改革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重点工作。主要包括服务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编制申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人才培训、统计队伍和统计规范化建设、市场拓展和促进消费活动(含乡镇或企业自办的促销活动、地方特色展示展销活动)、开放合作、自营出口、宣传推广、市场管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协会、重大政府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

(四)支持企业培育。支持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标准化建设和市场拓展;鼓励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加快转型升级;支持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新型业态;支持制造企业发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数据管理、品牌运作、市场营销等服务业态;引导生产加工企业主辅分离非核心服务业务成立服务业企业;鼓励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注册为企业经营,引导全国大型服务业企业在我县的分公司注册为支公司经营,提升服务业企业发展能级。

(五)支持集聚发展。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城市商圈、城市综合体、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服务业集聚区(产业功能区)等项目的规划、建设,支持功能区争创品牌,给予创建为国家、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功能区)的管理机构一次性补助。

(六)支持总部经济。支持本土企业积极发展总部型经营模式,鼓励安岳籍在外成功企业在安岳注册企业总部,引导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县设立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以及研发、营销、检测、采购、培训、投资、结算、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中心等区域性职能总部。

(七)其他方面。包括县委、县政府、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或议定需纳入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和解决的事项、已出台服务业政策的兑现以及涉及服务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年度服务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通知并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个体户)、其他单位向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范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安岳县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经合组织和其他非企业单位;    

(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三)投资建设项目应具有项目投资相匹配的资本金和项目实施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在安岳县境内缴纳各种税收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法行为;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及无被列入黑名单项目单位;

(八)在项目申报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乡镇(街道)负责初审并汇总报送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获得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与县委、县政府已出台的对项目支持政策有重复的,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重复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或已获得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再纳入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六条 项目支持方式采用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按项目或企业进行安排。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额度等的详细规定在年度实施方案中给予明确。

(一)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服务业项目,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对纳入省级管理的重点项目、或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实施的的服务业试点示范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二)经县政府或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包括以下方面:(1)服务业方面的重大专题活动、重大课题调研、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策划申报等方面;(2)重点项目管理、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和重大政府性项目前期工作等方面;(3)企业培育、重点行业协会发展、人才培训、市场管理和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4)开放合作、宣传推广、市场拓展和促进消费活动等方面;(5)统计队伍和统计规范化建设方面;(6)服务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可采取专项补助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

(三)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补助。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

(四)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在服务业标准制定实施、品牌建设、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环境安全保护等方面对县域经济和服务业发展创新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所属产业领域的不同特点,制定考核指标,综合考核后,实行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对纳入省级管理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牌,除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外,县级专项资金给予以奖代补支持。

第十七条 每个申报项目单位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对于服务业重点工作的资金支持,由县委、县政府、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或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支持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金分配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保事件、群体性恶性事件及偷、漏税之一的;

(二)项目未能如期竣工的、影响全县服务业工作推进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应对服务业专项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年终据实清算。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依据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审核、报批并拨付到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集中统一兑现支付,资金补助额度较大的可按比例分年度兑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服务业专项资金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并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会计处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3年内申报服务业专项资金资格。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和县财政局应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全过程实行绩效管理,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和县财政局可以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 县级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中支持的企业(项目)在申报和兑现期间需正常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各行业需配套出台实施办法或相关考核补助方案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