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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196375/2023-0000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临空经济区    
成文日期: 2023-02-20 发布日期: 2023-02-21 文  号: 资临空发〔2023〕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临空发〔202314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通知

 

雁江镇、临江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局),直属事业单位,港投集团

《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3次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阳市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23220

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人才聚集,充分发挥人才公寓服务人才的作用,助力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临空经济区统一规划建设或租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租赁的住房。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和管理工作。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群工作部)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审核和统筹协调工作。资阳空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业主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入住安排、日常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经济和科技发展局、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入住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服务人才、动态保障原则,以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  入住对象

 

第五条  人才公寓面向下列五类人才供应:

(一)在临空经济区工作的全市统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符合《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中人才标准的各类人才;

在临空经济区范围内注册的新落地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三)临空经济区区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有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高层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四)到临空经济区挂职的党政人才;在临空经济区工作的全日制“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选调生以及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统筹选派到临空经济区实践锻炼的选调生;

(五)根据工作实际,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应在资阳市主城区(含高新、临空)无自有产权住房。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七条  人才公寓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由申请人在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审核通过后(其中企业高层管理人才须经临空经济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或临空经济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局或临空经济区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交由代管单位根据人才类别和供应房源情况,提出分配方案。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与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人才公寓坚持分配为主、统筹兼顾、梯次保障原则,结合个人意愿,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分配。《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中ABC类人才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150平米人才公寓;《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中D类人才和企业高层管理人才中董事长可申请不超过130平米人才公寓;《资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办法》中E类人才和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原则上申请不超过100平米人才公寓;挂职的党政人才、全日制“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选调生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70平米人才公寓。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在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只保障1套人才公寓。以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类别申请入住的,每户企业不超过5人。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租赁押金、租金以及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讯、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才按要求自行缴纳。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期满后申请人仍符合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申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租申请。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主动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租赁资格,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一)失去本办法中规定的入住资格的;

(二)承租人已不在临空经济区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或入住3个月以上、但实际入住不满15天;

(三)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婚后应退出其中1套。

第十三条  承租人在人才公寓申请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除入住协议。自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该承租人的人才公寓申请。

(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的;

(二)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三)未经审核擅自安排其他无关人员入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的;

(五)未经批准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

第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受理审核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

 

附件:1. 人才公寓申请流程图

  2. 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样表)

 

 

(联系人:党群工作部刘女士,电话:26010034

 

 

 

附件1

 

人才公寓申请流程图

 

 

 

 

 

 

 

 

 

 

 

 

 

 

 

 

 

 

 

 

 

附件2

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样表)

申请对象基本情况

(申请对象填写)

姓名

 

性别

 

身份

证号

 

职务

 

学历

 

电话号码

 

职称

 

荣誉称号

 

申请类别

A/B/C/D/E类高层次人才        □企业高层管理人           □挂职党政人才    选调生     □实践锻炼选调生

985”“211大学本科生         □其他人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同住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同住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是否同住

 

申请户型

A户型  □B户型  □C户型  □D户型  □E户型

区经济和科技发展局区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区建设局核查意见

经核定,             企业属于/不属于《临空经济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第五条中的企业范围。

 

      (单位公章):  

                                 

注:此条仅企业高层管理人才申报需核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党群工作部)审查

意见

经审查,该申请对象符合承租我区人才公寓条件,建议分配    户型进行租赁。

                                  (单位公章):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意见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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