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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6322/2023-0005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日期: 2023-09-30 文  号: 安府办规〔2023〕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的政策解读

安府办规〔20235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岳经开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充分发挥安岳柠檬的品牌价值引领作用,助推安岳柠檬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30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岳柠檬生产、经营活动,提升产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岳柠檬”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安岳柠檬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是安岳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权,可授权县属国有企业、行业协会牵头推广“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共同开展品牌使用、推荐、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经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审核批准。

 

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生产地域范围是:安岳县行政区域内的各乡镇(街道)。

第六条  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特定品质特征:生产用药用肥严格按照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制订的柠檬标准化种植技术执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柠檬》(GB/T 29370)。

第七条  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商品化处理、包装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禁用食品添加剂;统一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图样如下:

 

 

 

 

    商标注册号:3177068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为安岳县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并建有标准化鲜果商品化处理厂区。

第九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须承诺按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和授权推广牵头单位要求,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和授权推广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承诺按照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要求,每年按时提供商标印制、使用等情况的相关佐证资料。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仅限于:正式申请文件、“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授权推广单位出具的推荐函、承诺书、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鲜果商品化处理厂区规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交正式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填写《“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授权推广牵头单位出具推荐函;

(三)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采取“一站式”服务,完成审核审查、授权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专用标志、制发《“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

(四)授权使用人向商标持有人或授权推广单位缴纳商标使用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2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书面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授权许可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安岳柠檬”商标和专用标志。未规范使用及1年内未常态、批量使用商标的企业,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将依法依规撤销其使用许可。

 

第四章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利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政府部门组织、主办、协办的技术培训、商贸展销、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五)享受政府、行业协会等对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安岳柠檬生产(种植)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发布的通告、公约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动维护“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对“安岳柠檬”有失客观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解释;

(三)自觉接受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等行业部门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确保“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向第三人许可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

(五)建立“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使用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使用情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每年8月最后一周向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提供上一年9月至当年8月生产、销售报表及商标使用佐证资料;

(六)正确、规范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或者其组合,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七)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的“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应当诚实守信,须确保宣传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发货实物一致。

第十六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视情节采用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合同、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处理

 

  •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是“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

(三)负责对“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跟踪管理;

(四)负责推广和指导被许可使用人规范运用统一的“安岳柠檬”品牌设计成果;

(五)对“安岳柠檬”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六)维护“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七)负责“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产品宣传、授权使用人信息通报等工作;

(八)负责管理商标使用管理费、兑付商标使用优惠政策等工作;

(九)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十)处理违反本规则的被授权许可人。

第十八条  其它部门单位职责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监管、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的违法行为等工作;

(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拓展地理标志产品国内外市场、监督检查营销企业经营行为等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安岳柠檬品牌宣传等工作;

(四)授权推广单位负责“安岳柠檬”品牌推广、用标企业推荐,协助开展企业用标监督、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监督。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受理涉及“安岳柠檬”品牌的消费者投诉,并会同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章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条  对侵犯“安岳柠檬”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一经核实,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在产品、包装、宣传等方面使用“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相近似图案、商标。对违法侵权行为,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收回其《“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情节严重的,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标识印制,产品检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市场拓展、对外宣传等工作,以保障“安岳柠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安岳县柠檬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之前制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授权许可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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