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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2-0007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雁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28 发布日期: 2022-12-28 文  号: 资雁府发〔2022〕16号 有 效 性: 有效
 

《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       

20221228        

 

 

 

 

雁江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强区建设,规范雁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和《资阳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雁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雁江区质量奖为雁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雁江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雁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雁江区质量奖分为雁江区质量奖和雁江区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各3名,总数不超过6个,当年申报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四条  雁江区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五条  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实施。

第六条  鼓励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龙头骨干行业,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产业成长型创业创新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行动企业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获得企业(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按届组建雁江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评审委),设立区评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与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评审日常工作。

(一)区评审委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资阳市质量奖)获奖企业代表、质量管理专家组成。区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报经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区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机构职责

1.区评审委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方面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2.区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企业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3)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4)负责评审组的组建、指导及监督管理;

5)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督促获奖企业(组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加强区政府质量奖荣誉宣传,规范获奖荣誉使用管理;

6)承担区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组)实施,由评审办对其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评审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业评审,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管理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向区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

(四)完成区评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审定批准雁江区质量奖获奖名单后,当届评审组解散。

第九条  区评审组按程序聘用评审员。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雁江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等的企业(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同一企业(组织)不得同时申报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雁江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三)企业(组织)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组织)先进水平。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荣誉。

(五)近3年在各级产品、服务、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为依据),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及以上性质”处罚的或3次以上非“情节严重及以上性质”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告。雁江区质量奖评审报经区政府批准同

意后,由区评审办向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根据通告或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自我评价、证实性材料上报至区评审办。

(三)申报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区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上报至区评审委。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区评审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组织)申报基本条件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2的比例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应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区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评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参评企业(组织)的评审工作。必要时邀请行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  合议评审。区评审办与评审组组长组成合议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结果和资料评审结果进行合议评审,形成合议评审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区评审委审议。对未提交区评审委审议的申报企业(组织)应反馈合议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召开区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区评审办对评审情况的汇报,审查相关资料,对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组织)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区评审委在区级主要媒体上对入选企业(组织)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区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区评审委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区评审委将通过公示的拟授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审定并发文通报。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区政府给予每户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5万元、每户质量奖提名获奖企业(组织)3万元奖励,并颁发奖牌、证书。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持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争创资阳市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和天府名品。区政府对资阳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奖励3万元、1万元;对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天府名品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中国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由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市场监管局纪检组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区评审办可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披露,5年内该企业(组织)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积极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模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其他企业(组织)质量改进,提升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引领者。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含资阳市质量奖)可在企业(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收回区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和经费补助,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行吊销执照或许可的。

获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天府名品及资阳市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有上述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评审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区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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