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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2-00073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15 发布日期: 2022-12-15 文  号: 乐府通〔202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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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至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乐府通〔20224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乐至县全域。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管理工作。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举行重大庆典,确需在乐至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五、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212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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