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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4-0002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雁江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5-15 发布日期: 2024-05-16 文  号: 资雁府办发〔2024〕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资雁府办发〔202431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雁江建投集团:

为建立健全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经区政府六届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15

 

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145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资住建发〔202217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雁江区(除临空经济区、高新区外),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城镇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设施,含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厂内设施设备等。污水管网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三条  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或为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餐饮、洗衣、洗浴、冲厕、清扫等,不包括未经许可开展工业活动(如农产品加工、禽畜集中养殖等)产生的污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指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式对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雁江区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运营费,是指运营单位维持污水处理厂运转所需的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二章  运维管理体系

第七条  为规范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监管责任,确保事有人抓,责任有人担,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负责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负责做好非税收入(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负责排水许可证办理;负责辖区内雨污分流管网建设;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提出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建议意见,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配合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考核。

(三)区经济科技信息化局、区工管委:负责指导园区内企业进行污水预处理,达到排入市政管网的排放标准后,接入工业污水收集管网;负责参与工业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园区内雨污分流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四)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城镇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水预处理,达到排入市政管网的排放标准后,接入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负责督促城镇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负责督促城镇医疗机构办理排水许可证。

(五)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学校食堂油污分离、厕所冲水设施智能化改造和节水宣传工作;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化粪池清掏,督促学校办理排水许可证。

(六)区商务局:负责酒店、餐饮业油污分离的监管和宣传引导;督促酒店、餐饮行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七)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娱乐场所的监管和宣传引导;督促娱乐场所的行业办理排水许可证。

(八)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等非生活污水的监管和宣传引导,防止养殖废水、屠宰废水直排入污水收集管网。

(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开展排水与污水处理违规行为的执法。

(十)区财政局: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提出涉及财务方面的专业性建议;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保障工作。

(十一)雁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总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十二)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国土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三)各镇及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定期清掏公共区域的化粪池;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餐饮、食堂、酒店等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设置安装工作;负责排查辖区内非生活污水排污单位是否违规排放和污水处理厂(站)的进水、出水水质是否达标。

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八条  进入正式商业运营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出水水质指标。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和出水水质达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条  运营单位对进水水质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参数,可能会造成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应及时向发生地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运营单位应按照规范开展企业自主监测,对不具备自动检测安装技术条件的,应当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远程监控设施并及时上传监控情况;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等相关制度,及时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和去向,保证合法依规处置污泥;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组织开展进出水质水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雁江生态环境局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计量仪器定期检定和校准,记录相关仪表和设备数据,确保准确、全面记录进水水量、电量、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水质化验单、设备运行记录等相关原始数据。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台账,以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检查及维修记录、污泥处置记录、巡检记录、异常情况记录等。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1231日之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下一年运营维护计划。

第十六条  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限产或停产的原因、起止时间;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限产或停产。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对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属地党委政府。运行恢复正常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雁江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的原因、现场情况、应急措施和恢复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派遣专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进行日常监管,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月报、年报等资料且对各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5年及以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处理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数据超标,监测部门应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每月20日前,按照《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作为支付上月运营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应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

3)不按规定处理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按规定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的;

8)重要指标污染物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9)人为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造成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后果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监督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监督考核

评分标准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评估考核项目

分值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标准

依据

自查

得分

评估考核结果

考核人签字

得分

增、减分原因

一、

基础

管理

22分)

1.1

人员

资源

管理

8

从业人员配置符合相应规定。(2)

从业人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城市排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城市排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川发改价格2015226号)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1)

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扣1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关键岗位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5)

关键岗位(管网维护、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水质化验、安全管理、设备维修、电气及仪表自控、运行和调度等)人员,无证上岗,每发现1人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1.2

标准化

管理

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技术作业指导文件(如:技术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分。

未制定技术作业指导文件(技术操作规程)的,扣1分。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1.3

信息管理

3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

上报报表、资料不及时的,扣3分;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1.4

财务管理

3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生产运行认真核算污水处理成本。

财务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未进行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的,扣2分。

《会计法》

《企业会计制度》

《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川发改价格规〔2023254号)

 

 

 

 

1.5

档案管理

3

建立有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配置档案管理人员,资料收集完善,按规范分类归卷。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扣1分;未按要求配置档案管理人员的,扣1分;资料残缺不全、归卷不规范的,扣1分。

《档案法》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1.6

厂区环境

2

环境优美,道路整洁,标识标牌齐全规范。

道路不整洁的,扣1分;标识标牌不齐全规范的,扣1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二、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

8分)

2.1

信息化管理

1

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

未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或未按要求填报信息系统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2

设施巡查

和保护

3

按照CJJ68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网、设施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当年或上年度无因管道坍塌、井盖丢失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在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扰动作业设施保护方案和记录。

未巡查或无巡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当年或上年度,因管道坍塌、井盖丢失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分。

无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扰动作业设施保护方案和记录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2.3

排水设施的

养护管理

4

按维护计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1)

未按维护计划,对排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

《城镇排水管理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

 

 

 

 

泵站及养护机械的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雨水泵站98%)。(1)

泵站及养护机械的设备完好率低于95%(雨水泵站98%)的扣1分。

 

 

 

 

设施维护或检修影响排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管网堵、冒、破裂等及时抢修处理。(1)

因设施维护或检修影响排水未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管网堵、冒、破裂等不及时抢修处理的扣1分。

 

 

 

 

检查井井盖应完好,具备防坠落和防盗措施。(1)

抽查3个检查井盖,井盖缺失、破损或不具备防坠落和防盗功能的扣1分。

 

 

 

 

三、

水质

管理

20分)

3.1

水质检测

制度

3

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无制度的,扣3分;不健全的,扣2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标准

《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三、

水质

管理

20分)

3.2

水质

检测

能力

5

建立有与污水处理规模相适应水质检测化验机构。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能够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3)

未建立机构的,扣3分。人员和设施、设备不能保障本单位水质检测化验需要的,扣2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市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进、出水应安装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仪器设备。(2)

进水未安装的,扣1分。出水未安装的,扣1分。

 

 

 

 

3.3

水质

检测

实施

5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实施检测工作。(2)

日常化验监测项目和频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扣2分。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规范。(2)

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缺失、不规范或与统计报表不一致的,扣2分。

 

 

 

 

水质、水量等数据保存完整,时间一年以上。(1)

水质水量数据保存不完整的,扣1分。

 

 

 

 

3.4

进水

水质

2

当进水水质不符合工艺设计规定的范围时,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扣1分。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3.5

出水

水质

5

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出现一月不达标的(按月平均达标计,CODBOD5SSNH3-NTPTN、大肠杆菌指标有一项超过设计出水标准,视为全月不达标),扣2分(扣完5分为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四、

运行

管理

20分)

4.1

机构健全

2

运行管理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运行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扣1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4.2

操作规程

3

污水处理按工艺流程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有明确的工艺参数、工艺调整指导性技术资料。

工艺流程未分别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的,扣1分;没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流程的,扣1分;没有工艺参数、工艺调整指导性技术资料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4.3

工艺

运行

状态

4

工艺运行应当始终保障各污水处理流程的连续正常运行,设立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监测系统。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有清晰、准确、完整的记录。

工艺运行不正常的,扣1分;未设立工艺参数监测系统的,扣1分。

对工艺流程、各单元工艺运行状态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四、

运行

管理

20分)

4.4

污泥

处理

处置

5

对工艺系统中的污泥指标有定时、详细、完整的记录。(2)

无记录的,扣2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污泥含水率≤80%,(按平均污泥含水率计分,或以现场抽检结果为准)。(1)

污泥含水率>80%的,扣1分。

 

 

 

 

污泥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跟踪、记录联单完整、规范。

按规定检测污泥泥质,并做好检测记录。(1)

跟踪、记录联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处理后的污泥月检指标合格。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规划目标。(1)

处理后的污泥月检指标超标的,扣0.5分。

污泥安全处置率未达到规划目标的,扣0.5分。

 

 

 

 

4.5

运营信息

报告与公布

4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完整、规范。(1)

运营原始记录、统计报表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关于做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污水处理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

 

 

 

 

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真实。(1)

未按要求填报数据或数据不真实的,扣1分。

 

 

 

 

按要求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1)

未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水量、成本等信息的,扣1分。

 

 

 

 

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水质、水量等维护运营信息。(1)

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水质、水量等维护运营信息的,扣1分。

 

 

 

 

4.6

污水

再生利用

2

污水再生用于厂内绿化冲洗、厂外市政杂用、工业、景观、农用等。

未进行任何污水再生利用的,扣2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建城2012197号)

 

 

 

 

五、

设备

管理

10分)

5.1

机构与

人员配置

2

有专门的设备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无专门设备管理机构的,扣1分;人员配置不合理的,扣0.5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扣0.5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CJJ/T228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

 

 

 

 

5.2

管理制度

2

有健全、规范的设备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设备台账。

无设备管理制度的,扣1分;设备无台账的扣1分。

 

 

 

 

5.3

维护与保养

2

应坚持经常性的设备清洁、维护与保养,达到清洁经常、润滑良好、紧定可靠、调整适中,不带故障运行的管理要求。

设备保养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设备带故障运行的,扣1分。

 

 

 

 

5.4

设备完好率

2

设备完好率≥95%(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计算公式计算)

设备完好率低于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5.5设备档案

2

有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资料,设备销售资料、使用运行、保养维护及报废更新有完整记录。

未建立设备档案的,扣1分;设备运行、维护等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扣1分。

 

 

 

 

六、安全管理

10分)

6.1

管理体系

与责任制

1

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

未实行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按级分工责任制,或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扣0.5分。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专兼职监管人员的,扣0.5分。

《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

 

 

 

 

6.2

管理制度

2

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监护制度)。

建立、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未建立或者未严格执行关键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扣1分。

 

 

 

 

6.3

安全隐患

管理

2

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订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未定期排查的,扣2分。

未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对整改情况未进行跟踪评估的,扣1分。

 

 

 

 

6.4

重点部位

防护

2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高危作业现场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

重点安全防护部位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高危作业现场没有明确的安全监控措施的,扣1分。

《安全生产法》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

 

 

 

 

6.5

危化品管理

2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及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2分。

 

 

 

 

6.6安全救生防护器材

1

污水处理构筑物上应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

未按要求配备救生防护器材的,扣1分。

 

 

 

 

七、

应急

管理

10分)

7.1

应急预案

4

    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未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的,扣4分。

《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对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7.2

应急队伍

3

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应急人员通讯畅通。

未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应急队伍,扣2分;现场通过应急人员联系方式联络不到应急人员的,扣1分。

 

 

 

 

7.3

应急演练

与物资储备

3

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抢险装备。

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扣1分;未结合演练和抢险效果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扣1分。

防汛或应急抢险物资、抢险装备不足,每项扣1分。

 

 

 

 

   

 

 

 

 

 

 

初评人员签名

负责人:                                

成员(3人以上):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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