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实施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145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对环境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不仅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还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单位)及各镇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从而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能,保障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特制定《资阳市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
3.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
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川环办函〔2021〕145号。
5.《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9修正)》《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0〕13号)。
6.《资阳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资住建发〔2022〕172号)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范围: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提升泵、检查井、化粪池、污水处理厂内设施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是否安全运行、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
(二)考核对象:运营单位。
(三)考核内容: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日常巡查、问题整改相关情况;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情况;有关区级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
(四)考核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调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结果运用:每月20日前,按照《雁江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综合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评分结果作为支付上月运营费的重要依据。另外涉及造成重大安全、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