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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8032/2021-00004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1-08 文  号: 资雁府办发〔202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雁府办发〔2021〕2号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86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7日              

 

 

 

雁江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雁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发改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局等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建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召集,区发改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国土分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核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市直管或跨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雁江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经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审核时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在抢险救灾联席会议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第五章 实施许可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储备库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单个抢险救灾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区政府批复确定的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以抢险救灾工程为名规避招标,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纪律监督,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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