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政府
乐至县政策文件库
当前位置:首页 / 乐至县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乐府发
索 引 号: 008522030/2017-0001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3-28 发布日期: 2017-03-28 文  号: 乐府发〔2017〕5号 有 效 性: 失效
 

乐府发〔20175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乐至县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

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乐至县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17328

 

乐至县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各类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犯罪线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刑事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刑事犯罪行为线索和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举报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举报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放火、投毒、绑架、持枪抢劫、强奸、劫持的;

(三)举报涉黑、涉恶的;

(四)举报抢劫、抢夺、扒窃、盗窃、诈骗的;

(五)举报非法制造、持有、私藏或买卖枪支弹药的;

(六)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或制造、加工毒品的;

(七)举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

(八)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农资、假币、假发票及制假售假、传销等刑事犯罪的;

(九)举报其他刑事犯罪的。

第四条  对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照大案大奖,小案小奖的原则进行奖励,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额度内酌情分摊。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暴力恐怖案(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在破案或处置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按其作用大小奖励5000—50000元;

(二)举报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放火、投毒、绑架、持枪抢劫、强奸、劫持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3000—30000元;

(三)举报涉黑、涉恶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2000—30000元;

(四)举报抢劫、抢夺、扒窃、盗窃、诈骗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500—20000元;

(五)举报非法制造、持有、私藏或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或扭送上述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500—30000元;

(六)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或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厂(窝点)的,根据案情,奖励1000—50000元;

(七)举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或扭送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根据案情,奖励1000—10000元;

(八)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农资、假币、假发票及制假售假、传销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2000—30000元;

(九)举报其他案件或扭送其他犯罪嫌疑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根据案情,奖励500—10000元;

(十)公安机关悬赏案件的奖励金额,按照悬赏金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  人民群众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实名举报,也可通过公安机关110举报热线(028—23325110)、信函(乐至县公安局)、传真(028—23322145)等其它有效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直接领取。受奖人可本人也可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

(二)银行转帐。受奖人可在全县任选一家金融机构设立帐户,公安机关将奖金存入其指定帐户;

(三)汇款。公安机关根据受奖人指定的地址,将奖金汇出。

第八条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向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并由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县政府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县接受人民群众举报的刑事犯罪线索进行评审和奖励金额的核定。

第十条  办案部门应在举报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局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并附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县公安局收集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每月10日前,对上月收到的奖励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作出是否奖励、奖励金额和确定意见,报县综治委审核,县综治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县公安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县综治委的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并向其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同时按《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的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奖励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出现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虚列奖励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公安局、县综治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网站标识码:5120000001  蜀ICP备05007295号-1 川公网安备 5120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