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7年5月31日,为加强我县社会治安秩序管控,鼓励公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乐至县综治办、乐至县公安局、乐至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乐至县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乐公发〔2017〕61号),实施细则共分25条,明确了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规定了举报奖励的范围、条件以及办理的相关程序,对具体奖励金额进行了分类。
一、基本原则
对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实行物质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按照“大案大奖,小案小奖”的原则进行奖励。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共同设立人民群众举报刑事犯罪线索市级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刑事犯罪线索进行评审和奖励经额的核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举报人主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公安机关发布的已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县的各类刑事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公安机关发布需要追捕的逃犯线索;
(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查办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途径
1.来人举报;2. 电话、传真、互联网;3. 信函、书面材料举报;4.其它途径。
四、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案件的危害程度、举报事实的确凿性、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大小,对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500元。
(二)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额度内酌情分摊。
(三)公安机关悬赏案件的奖励金额,按照悬赏金额进行奖励。
五、经费管理
奖励经费纳入县公安局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重大奖励经费向县政府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县公安局对奖励经费实行明细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奖励程序
县公安局所(队)在破案或线索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批表并报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县公安局情指中心收到奖励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并提交县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评审委员会每月10日前对上一月收到的奖励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县公安局在收到县奖励评审委员会奖励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和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申请所(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七、保密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有关部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