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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7-0001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1-22 文  号: 乐府办发〔2017〕15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715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全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构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创建平安和谐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职能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县渔业船舶实行县、乡镇、水库、船主(所有人或经营人)四级综合管理。

(一)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局)及其所属的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水产渔政局)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排查渔业船舶事故隐患;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船员的考试发证;负责查处渔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渔船事故。

(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渔船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和监督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决定;落实船舶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重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纠正渔业船舶违法行为,紧急情况下责令渔业船舶暂停运行;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事故。

(三)水库管理机构。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抓好本工程水域内渔业船舶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对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安全教育,在渔船停靠处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语;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相关证照;开展经常性渔船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发现违规违章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协助乡镇船舶管理站处理好矛盾纠纷,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渔业船舶违法行为和渔业船舶事故;发现渔船事故,及时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或经营渔业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动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照,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技术培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经常检查渔船运行状况,落实维护保养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船员操作规程,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渔业船舶事故立即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二、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管理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渔业船舶是乡镇船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渔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把握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穿渔船管理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安全管理人;要真正把渔业船舶纳入乡镇船舶管理范畴、作为水上安全管理重点纳入政府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决做好四个到位(思想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着力构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坚持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目标逐级落实,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大检查是督促落实渔业船舶安全运行措施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突出抓好汛期、节假日和船舶数量较多水域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船舶设施运行情况,安全设备配置情况,安全操作情况,证照办理情况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时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把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处置在未萌状态。

(四)积极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知识教育是实施渔业船舶有效管理,建立长效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广大群众的渔业船舶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在渔船停靠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语,不断提高渔船经营者和船员的安全操作水平,杜绝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工作配合,规范渔业船舶安全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渔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本行业内的涉渔船舶进行清理,对“三无”船舶及不符合航行条件的船舶坚决取缔;县渔船检验机构、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法检验、严格办证程序,从源头上严把渔船安全关口,有效规范渔船安全管理秩序。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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