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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7-0001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3-16 文  号: 乐府办发〔2017〕133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7133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

保护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6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资阳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以及资府函2012200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区域。

、房屋搬迁的管理

一)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按照本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定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不予补偿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应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面积、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应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将旧房残值拆除并清理完毕,安全、民事等相关事宜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

)在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必须同时承担经济和民事责任。

1.敲诈勒索财物的;

2.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3.阻碍搬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4.阻挠工程建设的。

、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实行统一搬迁,划地自建(每户只能划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房屋宅基地由所在村社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安排,其新建房屋由被搬迁人依法审批后自建。

(二)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一是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补偿标准按不同结构给予补偿(见附件1)。二是附属物的补偿先逐户清点、登记,搬迁双方签字认可后按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2)。三是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三)房屋面积的认定。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明显有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确认;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先行确权。

(四)被拆除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一是室内电设施补偿按合法面积计算,其标准为明线6/平方米、暗线8/平方米。二是室内天然气、有线电视、有线电话及空调按标准给予移安补助(见附件3)。三是室内装饰装修据实清点给予补偿(见附件4)。四是室内其他设施按标准(见附件2)进行计算。

(五)临时过渡和搬家补助费。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临时过渡费补助标准按被搬迁房屋面积每月3/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助,搬家补助费标准按被搬迁房屋面积6/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搬迁补偿安置款的支付方式。被搬迁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所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款待被搬迁房屋及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搬迁人在15个工作日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人。

(七)奖励方式及标准。被搬迁人按期签订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将房屋搬迁和拆除完毕的,经搬迁人验收合格后,由搬迁人按其被拆除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50/平方米的奖励。

(八)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我县现行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四、方案只适用于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所涉及的房屋搬迁管理。

 

附件:1.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1.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
  2.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室内设施移安补助标准

4.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结构名称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划地自建)

备注

/平方米

900

 

/平方米

750

/平方米

550

/平方米

400

/平方米

160

 

 

 

 

 

 

附件2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

 

序号

 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围墙

土围墙

平方米

30

 

砖、石围墙

平方米

55

内外抹灰,无抹灰递减

2

院坝(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30

 

砖、石、水泥砂浆

平方米

30

 

石板

平方米

30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3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60

 

4

水井

土水井

200

深度3米以上

条石水井

800

深度3米以上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600

含配套设施

机井

600

含配套设施

5

沼气池

产气沼气池

1600

 

不产气沼气池

300

 

6

堡坎

条石堡坎

立方米

130

勾缝座浆

砖砌堡坎

立方米

50

 

乱石堡坎

立方米

35

石头基本成型勾缝座浆

水泥砂浆砌堡坎

立方米

5

 

7

苕窖

 

200—300

完好且在使用,废弃的不予补偿

8

水池

砣石、条石水池

 立方米

60

 

石砌、砖砌、混凝土水池

 立方米

40

 

9

条石涵洞

 

立方米

90- 130

 

10

水管

钢水管

12

 

胶水管

5

 

11

水缸

砖、石、混凝水缸

立方米

80

 

12

单眼灶

50

含烟囱

混合灶

180

含烟囱

13

水沟

砖石水沟

20

不含土水沟

14

固定平台

 

20

 

15

固定碗柜

 

50

 

16

户外简易厕所

 

50-100

 

17

石仓、石柜

 

立方米

50

 

18

竹墩子

 

立方米

30

 

 

 

 

附件3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室内设施移安补助标准

 

补偿名称

计量单位

补助标准(元)

天然气移安补助

/

1000

有线电话移安补助

/

80

有线电视移安补助

/

150

空调移安补助

/

300

 

 

 

 

 

 

 

 

 

 

 

附件4

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注

防护栏

平方米

55

   不锈钢护栏

45

铁护拦

平方米

30

角钢、塑料制

50

铝合金制

仿瓷(乳胶漆)

平方米

3.50

含人工费、材料费

防盗门

450

含人工费、材料费

套装门

220

含人工费、材料费

400

含人工费、材料费

脚线砖

4

含人工费、材料费

 

平方米

20

300×300(含人工费、材料费)

平方米

25

500×500(含人工费、材料费)

平方米

45

600×600(含人工费、材料费)

平方米

55

800×800(含人工费、材料费)

外墙砖

平方米

30

含人工费、材料费

内墙砖

平方米

40

含人工费、材料费

铝合金(塑钢)窗

平方米

120

含人工费、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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