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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7-0001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0-31 发布日期: 2017-10-31 文  号: 乐府办发〔2017〕157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7157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程序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和乐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17125号)要求,现将《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乐府办发〔2014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程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顺利实施、高效运行,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资府发〔2012〕1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是指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功能变化、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暂定材料价格的签证、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等特殊情况造成工程价格变动,经审定确需增加或减少政府性资金投入的项目投资等。

 

第二章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报批手续。项目申报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之前,填写项目决策申请表并按下列程序上报审定。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一)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维修项目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中介服务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2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审定或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于投资金额大、影响面宽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五)对于需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制定出切实可行方案,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后可立即组织实施,事后需按照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经县领导审签同意,业主单位凭签章完毕的《项目决策审批表》,启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规划预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业主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与《项目决策审批表》批准内容完全一致的可研报告批复请示(或立项请示),并附已完成的项目前期工作资料,由县发改局发文批复立项。

第四章  项目投资变更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投资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严禁未批先建。

项目投资变更报批所需资料包括:

(一)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

(二)工程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理由、变更数量、变更比例、结算原则、招投标意见以及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等。

(三)涉及调整原设计的工程变更的,必须提供原设计图纸、原设计单位意见、变更理由、变更后的新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数量变化及费用变化对比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投资变更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项目进行核查评估,对发生变更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变更必要性进行论证。

(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国家出台新的计价规范,则按新规范执行)编制增加(减少)工程量价格预算表(工程量清单),报业主单位审核。增加(减少)工程量价款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业主单位报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工程变更评审价。

(三)项目业主提交项目投资变更申请,连同工程量变更原因、经评审的增加(减少)投资金额等相关依据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签字认可。

(四)项目确需变更投资,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县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到现场进行踏勘、核实,各部门在审查相关资料后,根据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写出工程变更说明书,由现场踏勘人员签字,签署明确审查意见。

(五)在资料审查、现场踏勘、各部门签注意见基础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工程联审意见,填写《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报县政府审定。

(六)项目业主在办理投资变更手续时,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所需全部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办理。

              

第五章  项目投资变更审批权限

第八条  项目投资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对投资变更进行管理。

(一)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二)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

(三)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四) 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五)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六)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由项目业主填报《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变更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项目业主按获得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变更及工程款增加(减少)额组织实施。如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除按照第八条规定程序审批外,还应办理追加投资计划批复文件。调整设计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经投资变更审批程序的,县审计局在审计时不得纳入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条  合同金额在50万元(比选限额)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变更工程量,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从严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将同一项工程进行拆分。

第十二条  新增工程投资达到比选或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工程可不进行招标外,其余一律报县政府审定后,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决策、审批、变更。在上述过程中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关于严禁拆分和规避招投标条款的,将对项目业主按规避招投标给予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勘察、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严格执法。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投资变更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负责解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维修等)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及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发改部门审查意见

 

 

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政府县长意见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维修项目总投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中介服务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维修项目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中介服务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县长审定。新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200万元以上、中介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审定或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重大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变更审批表

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立项文号

 

项目批准规模及投资

 

 

招投标

情况

招标控制价

 

中标价

 

合同价款

 

累计投资增(减)量

万元

占合同价款比例

%

 

投资增(减)内容及规模

 

 

 月  日

 

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项目监理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增加(减少)投资部分财政评审

文号及认定金额

 

县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县审计局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县发改局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县监察局负责人签字:

 

 

 月  日(公章)

 

联审

意见

 

 

                                            月  日(公章)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意见

 

 月  日

县政府县长意见

 

 月  日

(一)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县长审定。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由县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变更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投资变更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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