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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8-0001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2-12 文  号: 乐府办发〔2018〕19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8〕19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至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5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金迪丽水青城和西郊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3.80/平方米,不执行楼层差价。

2.童家镇黄岭铺村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三楼为3.00/平方米,每增加或减少一层,其租金标准相应减少0.10/平方米。

3.天池嘉园·东区和天池镇文庙沟、仙鹤观、报国寺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房管局财务管理及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宜的议事纪要》(2013年第十九期)精神执行,即三楼为3.20/平方米,每增加或减少一层,其租金相应减少0.10/平方米。

(二)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金迪丽水青城和西郊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1/平方米,不执行楼层差价。

2.公共租赁住房多层住宅租金标准:一楼为0.70/平方米二楼为1.10/平方米三楼为1.20/平方米四楼为1.10/平方米五楼为1.10/平方米六楼为0.8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

对实行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为高层住宅0.30/平方米、多层住宅0.20/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县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方式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物业补贴等正常开支。

四、监督管理

征收单位应向住房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公共租赁住房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住房户、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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