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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8-00016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8 发布日期: 2018-09-28 文  号: 乐府办发〔2018〕106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8106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县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县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8  

 

 

 

乐至县县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县级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县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预算追加支出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未列入单位年初预算,或因不可预见因素形成的必要支出,须按一定审批程序增加的各项支出。财政预算追加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  财政预算追加支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原则。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运转类支出,除运转支出外其他确需追加的支出事项,从严控制追加额度。

  (二)统筹安排原则。追加支出应综合考虑单位经费保障渠道、非税收入安排、中省市补助及切块资金安排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追加支出额度。

  (三)量入为出原则。追加支出应根据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四)讲求绩效原则。加强对追加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对重大追加事项,必要时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条  财政预算追加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或调整政策,相应要求县级财政安排或配套的新增支出事项;

  (二)经县委、县政府会议议定需县级财政给予资金保障,且未纳入年初预算的新增支出事项;

  (三)单位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县委、县政府签批需县级财政给予资金保障,且未纳入年初预算的新增支出事项;

  (四)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新增支出事项;

  (五)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事项;

  (六)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事项。

第五条  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由申请追加支出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报送请示,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提出意见。追加支出请示应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主要内容、追加理由及立项依据,同时附送确定追加事项的上级文件、县委县政府议定会议纪要、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件等支撑材料;

  (二)项目资金需求量及测算依据,同时附送资金需求测算过程表,所涉项目年初预算、中省市资金补助及切块资金保障情况;

  (三)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同时附送项目按时序实施具体流程、细化明确的项目完成绩效目标等。

第六条  县财政局收到县政府追加支出批办件后,根据县政府批办意见,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追加支出申请事项和金额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追加支出事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并根据资金调度及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八条  需要在当年新增预算财力中安排的追加支出,县财政局根据追加支出项目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接受县人大监督。

第九条  县级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追加支出请示说明内容及附送相关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追加支出未专款专用,存在虚假支出、截留挪用的;

  (三)追加支出事项未完成绩效目标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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