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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8-00015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29 发布日期: 2018-09-29 文  号: 乐府办发〔2018〕108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8108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9

 

乐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2 日常管理机构

2.1.3 专家小组

2.1.4 应急处理机构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和责任报告人

3.2.2 报告形式

3.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2.4 报告内容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4.1.1 特别重大(级)疫情

4.1.2 重大(级)疫情

4.1.3 较大(级)疫情

4.2 分级响应

4.2.1 特别重大(级)疫情响应

4.2.2 重大(级)疫情响应

4.2.3 较大(级)疫情响应

4.3 应急响应终止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5.2.2 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5.2.5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5.5 解除封锁

5.6 杀补助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6.2 法律保障

6.3 条件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体系,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1 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3.2统一领导。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控制和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洲猪瘟疫情,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3.3 预防为主,科学防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切实做好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疫灭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科技水平。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洲猪瘟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非洲猪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县政府提出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建议。

2.1.1 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粮局、县卫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政府应急办、邮政乐至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预防、控制和消除非洲猪瘟疫情的危害,对突发疫情应急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推进会及联席会议;组织制订有关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决定疫情等级并按规定上报,做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非洲猪瘟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建并完善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执行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和培训;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疫情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应对其它疫情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落实应急预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非洲猪瘟防治技术方案;做好生猪调运监管、疫情排查等工作;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应急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食药监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负责肉类生产企业、食用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管控,开展对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严防野猪传染疫情;一旦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工商质监局:协助市场主管部门督促市场经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参与制订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县卫计局:负责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县公安局:配合农业部门做好运载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检查和疫情处置工作,并根据疫情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农业部门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部门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督,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必要时,配合农业部门临时设卡上路检查。

县委宣传部: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报道非洲猪瘟疫情,坚持正向舆论引导,按照县非洲猪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报道。

县商粮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冻猪肉储备和调度工作,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做好市场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宣传,负责疫后相关生猪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县经科信局:负责组织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做好对非洲猪瘟防控知识的宣传以及通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安排全县非洲猪瘟防控等所需经费预算工作,及时下拨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邮政分公司:督促企业对物流、快件、邮件等进行检查,确保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不进入本县。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要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完成县政府或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法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执行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和培训,指导协调各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3 专家小组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成立应急处理专家小组,具体职责是:提供与非洲猪瘟防控有关的研究报告;对非洲猪瘟应急准备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非洲猪瘟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非洲猪瘟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非洲猪瘟应急处理专家小组和技术指导。

2.1.4 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非洲猪瘟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开展临床诊断、尸体解剖、病料采集,及时将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组织体系框架

 

乐至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信息监测

县、乡镇政府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排查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做好各类信息的分析、评估与判定工作。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立有关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与非洲猪瘟疫情相关的信息。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非洲猪瘟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生猪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生猪和生产、经营生猪产品的人员。

3. 2.2 报告形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 2.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县政府应急办,1小时内书面报县政府。

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的,应立即按规定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2.4 报告内容

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的数量、同群生猪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I级)疫情

15日内,有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

15日内,我省级行政区内,有1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运输、进口的生猪及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生猪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建议,按照应急预案处置疫情,调查疫源。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地,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政府可以责成下级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和非洲猪瘟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报请县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其他非洲猪瘟实验室应加强防控技术和相关诊断试剂的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对边境省份等高风险地区加强实验室监测技术指导。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研究的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生物安全水平,并按规定取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许可。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加强对省市县级兽医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支持。

6.5 宣传教育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2 本预案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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