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8522030/2019-00020 | 公文种类: | 通告 | 发布机构: | 乐至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7-22 | 文 号: | 乐府通〔2019〕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
乐府通〔2019〕1号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严厉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非洲猪瘟防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限制县外生猪调入。从即日起,暂停县外生猪(含商品仔猪、种猪)及其产品的调入,对本县以外(含省外、市外)调入的生猪(含商品仔猪、种猪)及其产品的调运,有证的一律予以劝返,无证或者证物不符的一律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严格生猪移动监管。生猪养殖场(户)出售生猪前,应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县内生猪调运时必须主动落地申报、隔离观察并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三、严格县内生猪贩运人员及运载车辆备案。在县内从事生猪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经审验合格的给予备案登记,发放随车同行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未经审批或未通过审批的,禁止从事生猪贩运活动。
四、严格餐厨剩余物监管。加强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管控,严禁泔水喂猪,一经发现,将对其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一律不予补助。加强农村“坝坝宴”审批监管,对“坝坝宴”产生的猪肉类餐厨剩余物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全程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格养殖、屠宰企业(场、点)监管。生猪养殖、定点屠宰企业(场、点)要依法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做好消毒灭源等日常具体工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点)严禁违规调运的生猪(无证、证物不符、未佩戴畜禽标识等)入场,落实生猪入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和运载车辆、屠宰场所消毒措施。必须履行肉品品质检测,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六、完善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从事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执行“两证两章”制度。
七、强化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生猪养殖企业(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点)、贩运单位和个人以及疫情排查、监测等相关人员,发现生猪突然异常死亡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将严厉打击生猪养殖、收购贩运、调运、屠宰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群众举报私屠滥宰、倒卖“两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泔水喂猪、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200—500元,对违法违规者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九、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及本通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阻碍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县公安局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举报电话:028-23322132。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