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农村部公告7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川防应指(2019)1号)、四川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完善非洲猪瘟防控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川防应指(2019)6号)。
二、主要内容
(一)生猪调运监管政策。调运政策随时变动,动态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调运工作的通知》(川防应指办〔2020〕41号)、省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生猪调运规定的通知》(川防应指办〔2021〕5号)、关于印发《西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南区联防〔2021〕1 号)等文件规定,新的生猪调运政策如下。
1、种猪和仔猪调入:全国范围内的种猪、仔猪经目的地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实行的“点对点”调入。
2、商品猪调入:①2022年1月1日前,西南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品猪实行“点对点”调运,西南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不准许调入。②2022年1月1日后,西南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禁止商品猪调运。对违反调运规定的,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予以劝返,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按照防疫法从重处罚。但有三种特殊情况:一是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可在大区内“点对点”调运;二是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可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全国),三是东西部协作等必要的情况,可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具有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耳标佩戴齐全,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目的地省调运规定的生猪(含种猪、仔猪、商品猪),可调运出省。
3、生猪产品调入: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可自由调入。
4、生猪产品调出:符合目的地调运规定的生猪产品准予调出。
(二)生猪移动监管。售前申报检疫,落地申报和落实隔离观察制度。
(三)生猪贩运户及运输车辆必须实施备案管理,没有备案的运输车辆,四川智慧动监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不能受理,出不了票证。
(四)餐厨剩余物监管。餐厨剩余物不能饲喂生猪。
(五)养殖、屠宰企业监管。落实消毒灭原措施,屠宰企业加强入场查证验物,严禁违规调运的生猪入场,严格落实非洲猪瘟头头全覆盖自检和运输车辆消毒制度,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要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屠宰生猪产品实施“两证两章”制度,生猪及产品登记记录台账要清楚。
(六)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生猪异常死亡要立即报告
(七)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死亡畜禽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
(八)根据动物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