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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1-08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5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95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

审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8

 

乐至县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乐至县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警察大队、县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领导小组,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对需途经等外级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还应当联合等外级公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并明确通过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经工程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四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且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对三、四级公路,如安全设施条件高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其通行的营运客车车长可依据安全设施的保障能力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对应等级公路通行营运客车车长限值的110%。

第六条 对等外级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级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路基、路面和隧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的要求。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桥梁承载能力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过要求,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等外级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应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中的D级水平。

(三)在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四)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

(五)条件受限、设施条件无法满足等级公路要求的路段应在起始点设置告示标志。

(六)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选定《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

第十条 本细则要求的等外级农村公路的各项技术指标由乐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乐至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乐至县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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