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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1-08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8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98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

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8

 

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交通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工作,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道路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参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县道、乡道、村道以及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建设项目是指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道路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时,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安监局、发改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道路建设项目立项时,同时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预算。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要求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限制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转弯和禁止鸣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标志、标线,应当在启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广泛进行宣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实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行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参与验收。

第十条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道路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道路建设项目通过验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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