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规范相关工作标准、流程,2018年12月乐至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正确理解、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是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多年来,在我县道路建设过程中,各交通运输、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进行了不断探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多部门联合实施,存在部门规章冲突、责任分工不清、工作流程不衔接等问题。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确保“三同时”制度顺利实施、有效落实,切实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隐患增量,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乐至县道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及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有相关要求。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第五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最为明确。具体内容如下: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多部门之间明确概念、范围,理顺工作程序等。
第一部分主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范围进行界定,对“三同时”概念进行明确。《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智能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系统、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护栏等。
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参与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部分主要说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道路通过验收的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