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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19-000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09-12 文  号: 乐府办发〔2019〕50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1950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12

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独特、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评选工作要做到全面真实、择优评选、客观公正、不搞平衡。

(二)坚持公认性原则。对评选出的对象要做到社会公认、同行公认、群众公认。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拓宽选人渠道,严格评选条件,保证推荐质量,真正选拔出中医药优秀人才。

第三条 评选周期

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名中医不超过10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负责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成立乐至县名中医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省、市名中医组成,人数不低于5人,负责候选人专业能力评审工作。

 

第三章 推荐条件

第六条 评选对象

在本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办法所列评选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已获得省、市名中医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中医药事业,秉承大医精诚宗旨,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近五年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党纪或行政处分。

(二)具有中医执业资格,工作认真负责,连续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15年(含)以上,有扎实的中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或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医术独到,疗效显著,深受群众信赖,得到同行和社会各界的公认。

(三)具有培养和指导本地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积极致力于本人医术和临床经验传授,严谨治学,且成绩显著。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评选当年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乐至县名中医评选的相关信息,在全县营造评选活动的良好氛围,争取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二)申请和推荐。个人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村卫生室、诊所人员由所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

(三)组织评选。

1. 形式审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审查合格的提交评审专家组审议。

2. 初审:初评专家组根据《乐至县名中医评分细则》,按名中医评审名额数不超过12的比例评审出初审合格者。

3. 网络社会评价:初审合格者进行网络社会评价。

4. 综合评定:复审专家组对经网络社会评价的初审合格者进行现场专业能力测评,确定乐至县名中医人选,并提交评选领导工作小组审定。

5. 审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综合研判,确定入选乐至县名中医名单。

(四)公示。在乐至县主流媒体上公示乐至县名中医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五)备案。对经公示无异议人选,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将名单报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乐至县名中医候选人推荐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 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综合评价材料,字数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情况、技术专长、学术水平、临床医疗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病员评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考察推荐意见等。

2)工作年限证明。

2. 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1)身份证、学历(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已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已正式出版的论著(仅复印封面、扉页及目录)、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证明。

3)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立项批文、结题报告书、成果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明或科研工作获奖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

4)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证书、复印件。

5)学术团体专业委员会任职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每份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所列顺序排列,并在首页附申报材料清单,左侧装订,上交纸质版一式贰份。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评审结束后将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二)各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上报、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材料需经申报人签名,所提交的材料均视为材料属实且齐全,如因提交的材料不全或出具的证明失实而导致的评审有误,由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四)推荐条件中涉及到的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评选当年发文之日。

 

第五章  荣誉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结果,报请县政府同意并发文授予乐至县名中医称号,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为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生活待遇给予适当倾斜。获得乐至县名中医称号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名中医评选,优先获取中医药人才培养项目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乐至县名中医除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外,应积极参与全县重危病人救治、会诊、技术攻关、质量控制与指导、科普推广、学术讲座、继续教育等方面任务,促进本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原则上每3年应培养两名学术继承人,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者;

(三)申报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作品者,利用荣誉行骗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乐至县名中医称号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乐至县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028-26655501 市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28-280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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