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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29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25 发布日期: 2020-10-25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34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34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5

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水质、水量和供水安全,切实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二次供水是指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经管道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消毒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供水管道、供电装置、阀门和泵房等。所称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简称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对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城镇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镇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城镇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成本核算和审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价格执行过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镇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为保障城镇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镇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综合布局、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安装建设中的沟通协调配合,并配套建设二次供水的供电设施以及应急供电备用设施,泵房应有可贸易结算的独立用电计量装置,以确保二次供水安全连续用电。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审查通过。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在进行二次供水初步设计时,应当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和防内涝以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消防、供水、节水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鼓励当地城镇供水企业参与并签订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供水企业有权不予供水。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二次供水工程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依法设立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并网通水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在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不得擅自与城镇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和直接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上装泵抽水。

 

第三章  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完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产权所有人(居民住宅为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决定移交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在签订移交协议后接收并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未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的,其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费用应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论采用移交所有权或委托运行、维护管理的,产权人都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城镇供水企业依法进行二次供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由产权人自费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巡视、检修以及运行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水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计划中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情况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县住房和城乡设局卫生健康局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县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许可。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卫生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需取得体检合格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对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清洗消毒,对有水箱、水池的清洗每半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结束,并进行水质的常规检测,经水质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  成本价格

第二十三条   城镇供水企业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前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核。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

1. 经营(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费用;

2. 获得合理回报;

3. 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并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共同制定全县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价格管理办法及标准。

县城区供水企业供水区域规划范围内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价原则,制定统一的二次供水价格。

乡镇二次供水水价可参照县城区二次供水水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通过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水户用水,均应执行二次供水价格。二次用水户除向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自来水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执行标准和二次供水合同约定向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水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用户有违反本办法禁止性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2021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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