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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2020-10-25   发布机构: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1025日,县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4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供水安全和居民的身体健康。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更好地保障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我县二次供水长期以来存在设施建设、管理分离,权责不明晰;设施设备技术含量低、设备故障率高;二次供水设施后期管理(维修、养护、改造、更新)费用来源不明确等问题。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推动我县二次供水工作早日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我县严格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文件,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和出台意义和适用范围。目的

是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水质、水量和供水安全,适用于我县城镇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

(二)、明确了二次供水的建设管理、产权管理、运行

管理等相关内容。建设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程技术规程要求,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产权管理方面:明确了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的,应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产权所有人决定是否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的,由产权人自行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等费用。运行管理方面:明确了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县卫生健康部门的卫生许可,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关于二次供水成本价格。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

整由县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县城区供水企业供水区域规划范围二次的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同价原则,制定统一的二次供水价格。乡镇二次供水价格可参照执行。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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