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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35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13 发布日期: 2020-04-13 文  号: 乐府通〔2020〕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通〔20202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活动的通告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资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活禽交易定点宰杀的通知》(资疫指办发〔202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活禽(即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县城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面店铺、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经营场所,一律停止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实行集中交易、定点宰杀。活禽及活兔集中交易、定点宰杀地点为皂角农贸市场。

二、凡流入以上经营场所的白条禽(指检疫合格后,经过定点宰杀保存,在规范场所进行售卖的禽类和禽类制品)”“白条兔,须经县级及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安全标准。

三、在乐至县城区从事白条禽”“白条兔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持证照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等要求;对关闭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经营场所的业主,可按照相关规定转产转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28-2332213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28-23322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28-23333848)。

特此通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0413       

 

 

乐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活动的通告

                               乐府通〔20202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资阳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资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活禽交易定点宰杀的通知》(资疫指办发〔2020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活禽(即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县城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面店铺、餐饮服务单位等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经营场所,一律停止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实行集中交易、定点宰杀。活禽及活兔集中交易、定点宰杀地点为皂角农贸市场。

二、凡流入以上经营场所的白条禽(指检疫合格后,经过定点宰杀保存,在规范场所进行售卖的禽类和禽类制品)”“白条兔,须经县级及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明,且符合食品卫生相关安全标准。

三、在乐至县城区从事白条禽”“白条兔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持证照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等要求;对关闭活禽、活兔交易和宰杀经营场所的业主,可按照相关规定转产转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28-2332213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28-2332231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28-23333848)。

特此通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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