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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28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0-12-25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45号 有 效 性: 失效
 

乐府办发〔202045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5        

关于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全面推动我县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资阳市委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4+X”现代服务业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资委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  

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注册地和税收缴纳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个体、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他贡献特别突出、成长态势良好的服务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房地产企业(项目)不享受全部条款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支持。除本政策措施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第二章  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

第一条  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5亿1亿5亿(以统计数据为准,下同服务业企业,且纳入限额(规模)以上统计或监测的企业(含个体户),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经营团队1万、2万、5的营业(销售)收入上台阶奖。(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级关部门)

第二条  支持限额以上企业发展。对年零售额1亿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个体户),每增加1000且年增速达到全县社会消费平均水平的,给予1/户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对年零售额1亿以下的限额以上企业(个体户),每增加500且年增速达到全县社会消费平均水平的,给予1/户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第三条  支持企业培育。对新培育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含个体户)给予补助。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含个体户),一次性给予1/户的设施设备经费补助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户补助对服务业支撑性指标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户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纳税和限额以上营业收入前十名的双十强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分别给予21的奖励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增加值支撑性指标核算的样本企业,增速达到35-45%(不含45%)、45-55%(不含55%)、55%上的,分别给予358万元的补助。支持制造业开展主辅分离工作,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成功实现主辅分离,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监测企业(含个体户),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2/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国资金融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第五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首次荣获国家级、省级中华老字号品牌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级2A3A4A5A级认证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5万、10万、20奖励。首次被中国烹饪协会评选为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奖励。(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三章  聚焦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产业功能区(集聚区)建设。加快省、市服务业产业功能区(集聚区)规划建设,对成功创建为服务业产业功能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企业50奖励。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落户服务业产业功能区(集聚区)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产业功能区或集聚区落地的项目(企业)优先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企业),优先争取和安排服务业相关资金。支持产业功能区(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对投资1亿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补助或贴息,项目补助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贴息给予不超过项目贷款利息总额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元。对为产业功能区(集聚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实际服务企业超过20家)的平台,给予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额(设施设备投资,含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服务业产业功能区(集聚区)内新入驻的符合园区产业政策要求、年营业收入5000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或监测的法人企业,三年内给予其上缴地方财力贡献50%奖励。鼓励新引进知名商贸物流企业租赁集聚区内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对租用5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5/平方米·月的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元,补助期限2年。(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童家发展区管委会、陈毅故里景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科信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广旅局县税务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七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经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我县注册的区域性总部企业,对其多做贡献、能级提升、走出去、人才队伍建设、用地要素保障、中介服务及融资服务等,且每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对年地方财力贡献100—1000(含)的,给予对地方财力贡献50%的补助对年地方财力贡献在1000—3000(含)的,给予对地方财力贡献70%的补助对年地方财力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将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童家发展区管委会、陈毅故里景区管委会、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国资金融局、县林业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性园区的,一次性给予20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部门授予电子商务名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奖励。

支持电商载体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器)实行统一运营管理1年以上,办公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器)运营企业不超过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投资总额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电商企业入园区。对电商大数据初创企业租赁园区内闲置厂房,经相关部门备案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第一年给予当年租金(不超过市场价,下同)总额60%的补助(以企业财务入账的租金票据为准,下同),第二年给予当年租金总额50%的补助,第三年给予当年租金总额40%的补助。

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3000万、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58奖励支持企业或个体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主要销售乐至造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年按线上交易实绩在100万元以上,并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统计监测的给予实际交易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童家发展区管委会、县经科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蚕桑局、团县委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九条  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鼓励物流企业新建智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验收合格后,按照平台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0

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1%补助,最高不超过300。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新改(扩)建冷链物流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对入驻物流园区,且符合规划的物流企业,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两年的仓储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平方米·月。经省、市、县确认的重点物流企业,当年实际购置车辆设备投入在100200万、3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5810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童家发展区管委会、县经科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支持物流快递业发展。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对在我县登记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或监测的物流快递企业年进出货单数30以上,给予2补助。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3000万、5000万、10000(凭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报税务部门年报和统计部门数据证明),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3万、5万、8奖励。

 

第四章  突出支持商圈建设

第十条  支持提质发展商贸服务业。对新建且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且在本地注册的商业综合体(商业中心)纳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综合(专业)市场、商业街等重大商贸基础设施项目可申请县级服务业发展产业资金补助或贴息,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给予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限额以上企业每新增一个连锁店面积在3005001000平方米以上,且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2万、3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统计局)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诚信规范的促销活动,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对服务业企业开展户外促销活动依法给予支持。经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限额(规模)以上商贸企业(个体户)开展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促销活动补助,由县财政审核据实解决每年控制在50以内。(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加大乐至三宝、四名、五绝、十特推广力度,促进乐至产品、乐至企业走出去鼓励我县服务业企业在县外(县级、市、省级城市)开设直营连锁店,并纳入县内统计的,且经营1年以上,分别给予200300500/平方米·年的补助,最多补助2。经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统一组织企业参加三大活动(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各类展会,按照国外、省外、省内分别给予3万、1万、0.5补助(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综合体)建设。对经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县政府批准的县级特色商业街区,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30奖励,并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对首次获得市级、省级命名的特色商业街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100的奖励;对新建或现有商业街区进行提档升级改造的,给予运营主体投入资金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综合执法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支持农贸市场建设。对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升级改造、新建的农贸市场,经验收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给予不超过运营主体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乡镇最高不超过50,城区最高不超过100(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支持外贸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进出口融资贴息。对有外贸实绩的企业,鼓励企业开展进出口订单融资,给予不超过利息实际发生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

支持国际物流仓储。企业通过中欧班列、南向班列等进出口产品的物流、仓储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最高不超过5。对企业使用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仓储费用、境外海外仓的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20%的补最高不超过5

支持外经贸综合服务及平台建设。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搭建外贸服务平台,为我县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建设运营发生的场租费、设备购置费、网络设施费、设计费、培训费、咨询费、专家费、宣传费、人员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的补最高不超过10

支持外经贸企业运营互联网拓展国际市场。对企业外文网站的建站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对企业运用国际网络平台的运营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对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

支持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外贸专业培训支付的培训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牵头单位:县商务经合局,责任单位:县经科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

 

第六章  支持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建立工作例会等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发布年度工作要点、落实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沟通重要信息等,构建畅通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推进合力。

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服务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加大服务领域简政放权力度,精简和规范许可证审批和资质认定等事项,逐步实现面向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服务事项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对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在质量监控、消费维权、税收征管等方面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推进服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涉及民生安全的重点服务领域从业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服务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更多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产品。支持区内非上市企业发行债券,鼓励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扩大创新创业类基金规模。鼓励担保企业不断创新担保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企业升级改造、设备采购、创新场景等贷款担保。

 

第七章    则

第十七条  关于奖励规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措施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本意见与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招商引资项目以协议为主,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享受本意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第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3年(2020—2022年),政策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省和市重大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乐府发〔201763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措施由县商务经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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