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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1-00018 公文种类: 通告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2-09 文  号: 乐府通〔2021〕1号 有 效 性: 失效
 

乐府通〔20211

 

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内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内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长期禁放。

二、县城建成区一律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

三、乡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232500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2332251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333258)、乐至生态环境局(23328130)、火灾报警电话(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乐至县人民政府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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