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减少我县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月,县应急管理局启动了《通告》起草工作,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研究分析近年有关情况等方式,并对照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和精神,形成了《通告》初稿。2021年1月27日,书面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并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2021年2月9日,通过召开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内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专题会议,再次对《通告》进行了研究审议。综合反馈意见后县应急管理局对《通告》相关事项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综合分析确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可实施。随后,县司法局对《通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最后形成了《乐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和特定区域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送审稿)》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2021年2月9日,《通告》经研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并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长期禁放。第二,县城建成区一律全面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第三,乡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第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施行日期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