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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22030/2020-000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5-18 文  号: 乐府办发〔2020〕12号 有 效 性: 有效
 

乐府办发〔2020〕12号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乐至县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乐至县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8

乐至县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和《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资府办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推动项目复工复产

(一)合理顺延工期。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建筑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各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明确设定疫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因素,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

(三)加大信贷支持。做好按揭贷款服务,在乐金融机构对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做到应贷尽贷。保持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对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暂时还款困难的建筑施工企业,做到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予以展期。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建筑业,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而实施兼并重组的,涉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

(二)积极培育骨干建筑业企业,大力发展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逐步构建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特色、劳务分包为基础的行业体系。

(三)对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晋升特级、二级晋升一级、三级晋升二级的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1000万元并依法缴纳税费的,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我县建筑施工企业荣获鲁班奖、天府杯金奖、银奖的我县项目,县政府分别给予主承建单位30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优奖励;对荣获省级优质结构工程、标准化工地的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可由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比例的创优奖励。

(六)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在县外承揽的项目,就项目建筑施工环节对我县财政有贡献的,县政府给予企业该部分地方实得财力20%的奖励。

(七)20201231日政策到期前,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且鼓励类产业项目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引导企业落户乐至

(一)凡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并将总部迁入我县注册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外企业,县政府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予15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予以奖励的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须达到奖励金额的额度,且在迁入我县3个月后之日起,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企业年产值完成1亿元及以上、三级年产值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

(二)凡将企业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县且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县外企业,县政府给予企业该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30%的奖励。

(三)对于介绍引进具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县外企业并作出特别贡献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县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在我县从业的县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鼓励本地企业和个人在我县设立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公司,县政府给予新设立公司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予以奖励的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须达到奖励金额的额度,且在注册设立3个月后之日起,年产值完成5000万元及以上。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建筑行业年度纳税居全县前三名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居全县前三名且达到5亿元以上的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县政府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扶持企业拓展本地市场

(一)在乐至行政辖区内实施的房地产项目、PPP项目(仅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县政府按该项目建安环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的20%奖励给房地产开发、PPP项目投资企业。

(二)对承接我县房地产、PPP项目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凡在我县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并纳税入统,县政府按该项目建安环节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财力的20%奖励给企业。

(三)鼓励使用本地建筑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县工程项目依法承包给在我县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延缓至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县政府按该项目应缴纳城市配套费的50%奖励投资方。

六、加快绿色建筑发展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地上部分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以及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大力推广应用新型砌块、板材、复合墙体材料、自保温系统、节能标识门窗,全面推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推进装配式建筑

建立装配式建筑应用奖励激励机制,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装配式建筑部(产)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

八、奖励实施办法

市场监管、税务等注册登记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根据本意见,合理测算奖励资金规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政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三年内迁出我县的,应当全额返还已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企业根据奖励政策按年度申报各类奖励,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支付相关企业。

本意见由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04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资阳市人民政府 承办: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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