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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10382/2022-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4-22 发布日期: 2022-04-26 文  号: 资高管发〔2022〕15号 有 效 性: 失效
 

资高管发202215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项目

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松涛镇、狮子山街道,各分局、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所属公司: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422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准入

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园区土地使用率,聚焦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形成2+2”产业生态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全部供地产业项目和入驻高新区标准厂房产业项目。

第三条 高新区内所有引进项目实行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引进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功能区主导产业聚焦2+2”产业链:

(一)口腔及药械产业链:围绕口腔装备材料“产学研销医养”全产业链和聚焦骨科耗材、康复设备、医美器械等上市公司,集中资源力量招引一批显示度高、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好的重大口腔和医疗器械产业项目。

(二)机车汽车装备产业链:重点引进新能源(含电动、氢燃料电池)类商用车、乘用车和商务车整车,机车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含现有整车企业配套企业),汽车安全检测、技术研发等机构。

(三)电子信息产业链:重点瞄准5G、物联网、新型智能终端、汽车电子等新兴领域发展需求,积极引进和培育相关企业,大力发展片式化、集成化、小型化、高频化、绿色化的新型RCL被动元件及其配套电子材料。

(四)新材料产业链:围绕高新区现有主导产业,培育发展信息材料、生物材料、汽车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型钢铁材料等方向的新材料产业,积极引进和承接稀土永磁、新型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绝缘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等新材料产业转移。

第五条 根据企业性质和投资规模,以3年内总投资额为标准,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供地,投资金额在210亿元的项目可供地或购买定制厂房(口腔药械项目可放宽至1亿元及以上),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供地,入驻标准厂房。需定制厂房的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引进项目必须在高新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在高新区缴纳税费。

第七条 准入标准 

()入驻高新区标准厂房企业 

1.投资和税收强度(包括土地、厂房、设备,不包括流动资金):

1)口腔及药械产业:建筑面积每千平方米投资不低于150万元,税收不低于30万元。

2)机车汽车装备产业:建筑面积每千平方米投资不低于380万元,税收不低于30万元。

3)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建筑面积每千平方米投资不低于300万元,税收不低于30万元。 

2.环境准入条件:新进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二)单独供地企业

1.投资和税收强度(包括土地、厂房、设备,不包括流动资金):

1)口腔及药械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2)机车汽车装备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3)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4)其他制造业: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2.环境准入条件:新进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环境准入清单,污染物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三)服务业、都市农业、新经济、新业态等可参照制造业具体洽谈

第八条 对急需引进的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及研究机构等关键项目,不受制造业项目准入标准限制,经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研究同意后可入驻园区。

第九条 项目准入程序

高新区项目准入分为项目准入评价、投资协议审查、投资协议签订3个步骤。

(一)项目准入评价 

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链招商组负责项目准入评价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科技经济局、投资促进局、财政金融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会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资阳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等相关单位书面参与评审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二)投资协议审查 

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链招商组拟制投资合作协议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市司法局高新区分局对投资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审定。

(三)投资协议签订 

对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入驻企业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与高投集团或其下属公司签订载体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链招商组备案。

对单独供地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会议审定通过后,由高新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退出机制 

(一)入驻标准厂房企业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退出。

1. 企业拖欠租金、物业或其他费用超过12个月,并经承租方确认无履行协议意愿的;

2. 企业有违法经营,私自转租、分租、交换租赁物的;

3. 项目装修和生产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或累计停工超过12个月的;

4. 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的6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额的80%的;

5. 项目运营投产后,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80%的;

6. 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7.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8.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9. 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 

格,经查证属实的;

10.违反国家禁止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如消防、安监、环保等)查处,勒令企业停产或吊销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

11. 其他有未严格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且未签订补充协议及载体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的。

(二)单独供地企业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1. 企业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查证属实的;

2. 擅自改变用地用途或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 项目供地后,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新进投资的;

4. 项目已动工,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符合自然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5. 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6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6. 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

7. 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的6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额的80%的;

8. 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9. 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0. 项目运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80%的;

11. 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亏损超过3年的;

12. 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1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14.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15. 企业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6. 其他有未严格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且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三)对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企业,视其严重程度、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分期分批退出。

第十一条 非企业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 

则,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认定。

第十二条 高新区入驻企业退出程序 

退出企业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一)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高新区科经部门会同财金、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后由科经部门,将《整改通知书》(附件)送达约谈企业,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二)整改。被约谈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三)清退。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对高投集团标准厂房内入驻企业的清退,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对单独供地企业的清退,报高新区管委会、党工委批准后由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新区入驻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商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企业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已出让的地块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企业后收归国有。

(二)兼并转让。企业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在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鼓励高新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区内企业。高新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与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协商。

(三)强制退出。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经与企业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财金部门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第十四条 对强制退出的高新区入驻企业,由财金部门依法追回按协议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资金;拒不退回的,提交企业所在地法院裁决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1年。《中共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阳高新区招商引资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高委发〔2020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整改通知书

 

附件

整改通知书

 

XXX公司:

根据《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你公司于XXXXXX日与资阳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的《XXX投资合作协议》,你公司在XXX存在XXX问题,请于XXXXXX日前完成整改。若未如期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我委将启动入驻企业退出程序。

特此通知!

 

                         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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