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的通告》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和环境质量,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促进城区餐饮业油烟规范管理,拟定该通告。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三、主要内容
(一)治理范围及对象:
县建成区内的所有餐饮服务业单位。
(二)治理要求:
1. 建成区内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须在2018年9月1日前安装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商住楼以及商住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安全、环保和消防要求的餐饮单位,将采取责令整改、转向经营或停业等措施。
3.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建成区内禁止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燃料。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且油烟净化设施处置量与油烟排放量相匹配,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凭有关凭证享受政府奖励性补贴。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城管、环保、食药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罚款、停业整治、强制关闭等处罚措施。在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投诉电话:县城管执法大队23333848,县公安局110,县环保局12369,县食药监局12331,县工商质监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