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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大力发展有机产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成文日期:2019-06-14   发布机构: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关于大力发展有机产业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乐至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9〕47号)

(一)背景:为促进我县有机产业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认证有机产品的积极性,助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创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二)扶持对象: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符合我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并且通过有机产品认证或有机产品转换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

(三)扶持政策:

1.扶持补助方式

县域内初次申报有机产品认证并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包含有机认证转换证书)或者每年成功续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生产经营主体,于申报次年向县有机创建办按要求提交补助相关资料(认证合同、认证证书、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并盖章),由有机创建办对认证主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对申报主体进行补助。

2.扶持补助标准

第一年初次认证补助2万元、第二年进入认证续展期后,每年成功续展的补助1.5万元。

二、《关于大力发展有机产业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19〕48号)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按照四川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有机产业总体部署,大力发展有机农业,提升乐至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创建省级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

逐步发展壮大有机农业产业,在有条件的乡镇规划有机农业种养殖基地,新建、扩建一批有机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培育、帮扶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农产品及其基地的有机认证,增加有机农产品种类及数量。大力培植有机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立物流配送中心,逐步形成产销产业链。加强获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保障我县有机农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

1.合理布局,科学发展。乡镇要按照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统一部署,因地制宜,根据辖区实际,在资源环境好、交通便利等有条件的地方规划、引进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新建有机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对已有的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种养殖基地,要关心支持,优化资源配置,加大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周围环境保护力度,保障其健康稳定发展。积极探索、推广高效的有机农业发展方式,通过“公司+基地”“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有机农业产业发展。

2.积极帮扶,提供保障。建立有机农业发展技术推广网络。建立科技推广服务队伍,提高农民关于有机农产品生产的知识,提升科技生产的能力。聘请认证机构及相关专家,对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等方面的关键点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指导企业、专业合作社与相关的科研机构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获取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从严把关,齐抓共管。严防环境污染,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引进项目从严把关,必须经环保论证,达到环保标准,禁办、停办对水、土、气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严格过程监管,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机农业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严控投入品使用,严禁化学除草剂、化学农药化肥等有机农业生产禁止使用的化学合成物质的使用。加强种源管理,严禁使用转基因种源进行有机农业种养殖。加强成品管理,保障有机农产品的存放、运输等环节须与普通农产品分别开。

4.加大宣传,打造品牌。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逐步转变其思想观念,接受有机农业生产的新思想,学习掌握有机农业发展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外宣传,提升我县有机农业知名度。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引进、培养有机农产品物流及加工龙头企业,强力打造有机农产品品牌。积极帮扶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有机认证,增加有机农产品种类,扩大有机农业发展规模,形成优势有机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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