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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539043/2023-0000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日期: 2023-01-12 文  号: 资府办规〔2023〕2号 有 效 性: 有效
 

 

《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资府办规〔20232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资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保障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绿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规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建成区内的公园、广场绿地设置绿线公示牌和界碑。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自然资源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规划调整或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调整绿线或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三章  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资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和经批准的绿化施工图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期满后需按要求恢复绿地。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管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2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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